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台宗教界交往中应贯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作者:时间:2013-05-06

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鼓励、支持内地宗教界与台湾宗教界的友好交往,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

内地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干预香港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事务。内地宗教组织不得聘请香港人士参与管理和担任职务,不得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委托代表机构。不得同意香港宗教组织在内地发展成员、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委托代表机构。内地有关宗教组织与香港宗教组织在文化、学术等方面交流活动的具体事项,应按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内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香港宗教组织以及以宗教为背景的组织进行经济、文化、教育、旅游等方面的交往活动和合作,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备案。内地任何个人不得在香港宗教组织中担任职务和参与管理。

对台湾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总的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对待。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对他们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歧视,不干涉。台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在大陆,可以到开放的教堂、寺观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从事传教、发展教徒和建立教会的活动。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可以携带自用的在大陆合法的宗教经典。台湾宗教职业人员或信徒如在大陆进行传教活动时,接待单位、宗教部门应向他们说明大陆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教育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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