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若干意见》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及宪法修正案要求,着力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具体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这个《意见》强调要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程序,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中央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揽子计划的重要部分,《意见》作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等八个方面29条具体政策措施,向全社会传递了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号,大大提振了中小企业的信心。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这个《意见》全文共36条,是继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针对民间投资发展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它的出台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意见》高度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明确了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意见》要求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意见》对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必将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